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我县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建设和经营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建非法码头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乡镇要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县非法码头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灌办发〔2016〕56号)要求,安排专人,落实责任,切实重视在建非法码头整治工作。
二、明确巡查范围
全县巡查区域按河流划分。
县水利局负责巡查一帆河、唐响河、灌河(G204大桥至灌河口段及其支河)。
县港口局负责巡查柴米河、柴南河、北六塘河(盐河以西段)、南六塘河、沂南小河、老六塘河、公兴河。
县地方海事处负责盐河全线巡查工作。
县航道站负责巡查义泽河(包括义泽河闸入口处)、龙沟河、武障河、灌河(G204大桥上游段)、北六塘河(盐河以东段)。
巡查范围包括河流支流及闸嘴部分,每周至少巡查两次,并将巡查记录报非法码头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办公地点设在县港口局)。
三、规范拆除程序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在禁违拆违中已经形成的成熟工作机制,将在建非法码头纳入违建清理范围。同时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加大对流经本乡镇河流两岸在建非法码头的整治力度。对于在巡查中发现的在建非法码头,巡查责任单位现场下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并将在建非法码头情况移交给所属乡镇,由所属乡镇自接到移送书后10日内予以拆除。
四、加强督查考核
县督查办要会同整治办,按月对全县在建非法码头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责任单位巡查情况和各乡镇对在建非法码头拆除情况,并及时将督查情况报送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时将责任单位巡查情况和各乡镇对在建非法码头拆除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在建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灌政办发〔2016〕73号)文件停止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印发